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23、33、44、53条规定,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56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