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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超过单位总用工数量的10%

  随着新劳动法实施满月,人社部近日正在就劳务派遣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关劳务派遣工数量的规定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

  劳动合同法公布时确定了派遣劳动者用工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但具体界定不够清晰。南京市总工会援助律师张世亮指出,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务派遣的滥用:“虽然这个工作岗位不属于辅助性的,但是我仍然把他归为辅助性的工种。这样可以干什么呢?第一个,我少付工资,第二个我少交保险。”

  本次征求意见稿则对“三性”予以了明确。另外,针对用人单位钻“辅助性”空子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不过,也有人担心,一刀切的10%是不是会带来中小企业对派遣工的大量裁剪?

  张女士在某民营企业做人力资源工作,她说,出于缩减运营成本的考虑,中小企业基本上都使用了大量的派遣工:“一般中小型企业的做工量是很大的,所以他们在大量找工人时,会受到自身企业规模,资金等影响,只能用劳务派遣合同。这些工人对有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也不太在意,他们只考虑我有没有活干,能给我多少钱,再一个要缴纳社保就可以了。”

  但如果要严格执行10%的比例,又要控制成本,这样的企业势必会减少用工量,并裁剪部分派遣工:“这个里头想到的肯定是派遣工。派遣工裁起来不像裁正式工一样那么难,成本就要低的多。很多派遣工都是年龄偏大,学历本身就不高,很多都是外来打工人员,他们失业之后,很难再找到一份正式的工作。”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指出,至少现在不会,因为意见稿很清楚,已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把它执行完。而针对具体行业具体企业,是执行12%还是执行8%,应该还会有细化规定,不会一刀切。(练微 丁俊)
发布日期: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