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项行为。今天(8月22日),在武昌召开的全省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成为讨论重点。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依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湖北之声记者黄文,通讯员宋欣然报道: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我省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情况报告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申报制度,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达20人以上或者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源头上防控劳务派遣的滥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蔡伟
【出录音】
各地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再次摸底调查,参照去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准确掌握劳务派遣企业的户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要通过此次摸底调查,建立与工商行政部门、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录音止】
今年11、12月份,全省将集中两个月时间,全面清理整顿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对不具备资质、自我派遣、虚假派遣的,我省将依法清理和取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蔡伟
【出录音】
对不签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录音止】
新闻材料链接: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