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
职介补贴范围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成功就业(出具以下材料之一视为成功就业: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就业证明,社区就业服务证书)1人,给予100至2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对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援助成功就业1人,给予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就业的,每人给予20元建档费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它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求备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材料,按月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联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二)"就业援助962110"服务机构援助成功后,由区(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后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向区(市)县公共职介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机构应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
四,申请
职介补贴需报送的资料
(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证;
(二)免费职业介绍人员名册(附磁盘);
(三)免费职业介绍人员的《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残疾人证》或《求职登记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的《毕业证》;
(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就业援助962110"上岗证明;
(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
(七)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项目和办理程序在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公示.如查实职业介绍机构有应免费未免费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组织,将追回职业介绍机构骗取的补贴,暂停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