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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欺诈金额超5000元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社保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 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 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保基金安全,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四川省首次明确了13种具体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规定这些行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就将依法依规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 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2、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3、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 待遇;4、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6、丧失社会保险 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7、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 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8、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9、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 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1、虚构事实真相、伪 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2、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13、因工死亡职 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移送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社 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须组建移送专案组,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要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安机关对社保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 件,要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并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 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黄宇翔)

发布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