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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逾期不能补缴2015年度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凡在我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尚未缴纳201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清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责任自负。单位逾期补缴2015年度养老保险费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个体参保人员逾期不能补缴2015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即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不得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李辉)

发布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