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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南充市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因重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二、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重病特殊补充医疗保险。
    三、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参保单位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初一次性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四、重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仍按《南充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五、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享受条件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主要由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比例,其自付比例如下:
    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至2.8(含2.8万元,下同)万元个人负担12%。
    2.8—3万元个人负担13%;
    3—3.5万元个人负担14%;
    3.5—4万元个人负担15%;
    4—4.5万元个人负担16%;
    4.5—5万元个人负担17%;
    5—5.5万元个人负担18%;
    5.5—6万元个人负担19%;
    6—6.5万元个人负担20%;
    6.5—7万元个人负担19%;
    7—7.5万元个人负担18%
    7.5—8万元个人负担17%;
    8—8.5万元个人负担16%;
    8.5—9万元个人负担15%;
    9—9.5万元个人负担14%;
    9.5—10万元个人负担12%;
    参保职工一年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则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由社会医疗救助解决。
    六、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形式。只能用于职工大病医疗超过封顶线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他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出现赤字则下年调整报销基数。
    七、重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实施。
发布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