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为什么要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答: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企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因此,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川人社办发〔2015〕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并制定了“同舟计划”,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为贯彻部、省要求,我市人社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也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必须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问:为能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南充市开展了什么新的活动?
答:为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能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社会保障报社在5-6月将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为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答题,关注工伤保险,将采取“微信抢红包”的形式对部分或全部答对的人员进行奖励。
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在政策上有什么不同?
答: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问: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如何确定缴费金额?
答:因建筑业人员流动较大,用工期短,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缴费,缴费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1.6﹪。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问:相关部门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监督措施?
答: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民生,为能强力推进该项工作,人社部门、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四部门联动,强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优先为建筑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提供不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的建筑企业,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将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作为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工伤保险职工权益维护和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伤保险纳入与企业的平等协商。
问:工伤保险适用哪些范围和对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问:工伤保险缴费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应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为本单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册及身份证,由经办机构核实后保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来确定的。即: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缴费率为1.0%;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缴费率为1.6%;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缴费率为2.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哪些情形之下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问:因工致残职工应享受那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5—10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发生什么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指的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职工本人工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